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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法典

上海,一女子和丈夫把老房子卖掉后,把钱分给了2个儿子,大儿子分得39.7万,小儿

上海,一女子和丈夫把老房子卖掉后,把钱分给了2个儿子,大儿子分得39.7万,小儿

上海,一女子和丈夫把老房子卖掉后,把钱分给了2个儿子,大儿子分得39.7万,小儿子分得35.8万,另外他们还拿了34.5万给大儿子买房,跟着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生活。10多年,大儿子离婚,说要把房子卖了,但是可以给母亲一半售房款,并给母亲安排养老院。老太信以为真,从房子搬走,大儿子顺利卖房,可他拿到300万售房款后,不肯把钱给到母亲,老太将大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150万房款,法院判了。据新民晚报8月10日报道,2020年,大儿子跟蔡老太说,想把居住的房子卖掉,但是他让母亲放心,说会把售房款的一半给到母亲,并给母亲安排好养老院居住生活。这些年,丈夫去世,大儿子离婚,家里发生了很多变故,蔡老太也理解儿子的不容易,为了让大儿子顺利卖房,她从房子里搬了出去。大儿子把房子卖掉后,获得了300万售房款,但是并没有遵守约定,把其中的一半给到她。蔡老太很是失望,当年儿子买房时,她和丈夫是出了一半的钱的,并且要求在房产证上写上他们的名字,可儿子却只写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如今儿子又故技重施,她实在接受不了。她还记得,2007年,两个儿子相继成家立业,有了各自的小家庭,这本该是他们享清福的时候,可小儿子却提出,希望跟父母分家。考虑到两个儿子有了各自的小家庭,蔡女士和丈夫同意了,他们搬去了跟大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生活,把家里的老宅子留给了小儿子一家居住。但是为了公平起见,他们跟小儿子一家签了协议,老宅子卖出后,由大儿子和小儿子一家平分房款。后来家里的老宅子卖出去了,考虑到两老口跟着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生活,大儿子多分了几万元,一共分得39.7万元,小儿子分了35.8万元。之后的10多年了,蔡老太和丈夫一直跟着大儿子一家居住生活,直到老伴去世,大儿子离婚,蔡老太的生活一下子一落千丈,面临着无家可归的下场。卖房前儿子明明说好给她一半的售房款,保证她以后的生活不用愁,可她万万没想到,自己辛苦养大的儿子,明明答应好的事情,转头就不认了。可大儿子却一口咬定,这房子是他自己出钱买的,并不是拿老宅的售房款买的房子,自己买房时,老房子还没有卖出去。索要钱款无果后,蔡老太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儿子支付150万售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给自己。1、大儿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屋出售。《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大儿子一个人的名字,他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子卖掉。2、儿子买房时,蔡老太和丈夫曾出资34.5万元,可以视为附义务的赠与。蔡老太主张儿子当初买房时,使用了老宅的30多万售房款,这套房子理应有自己的一半。可大儿子却主张,自己买房时,老宅还未售出,自己并未用卖老宅的钱去买房子,这套房子是自己买的。可法院查明:大儿子买房时,蔡老太的丈夫张先生曾转了34.5万元给他。这笔款项可以认定为蔡老太夫妻,对大儿子的附义务的赠与。《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年蔡老太和丈夫拿钱给大儿子去买房,就是希望跟大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生活,由大儿子来赡养他们夫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大儿子虽然承担了张先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但是他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还需要充分履行,可他将房屋卖掉后,让蔡老太没了住所。大儿子没有根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蔡老太有权要求儿子按照赠与比例支付相应的房款。法院认为蔡老太夫妻拿了34.5万元给大儿子买房,大儿子从这套房屋中获得了巨大利益,考虑到大儿子对父母的日常照顾和替父亲支付医疗费等,最终酌情判定大儿子向蔡女士支付70万,并继续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上海,39岁男子因工作压力大,辞职前往山里修佛,因遭妻子拒绝,与妻子协议离婚。离

上海,39岁男子因工作压力大,辞职前往山里修佛,因遭妻子拒绝,与妻子协议离婚。离

上海,39岁男子因工作压力大,辞职前往山里修佛,因遭妻子拒绝,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时,男子想到女儿才17岁,将原本应分得的225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全部赠与当时才17岁的女儿。结果,修行10年,辗转多地、四处流浪,携带的50万元积蓄全部耗尽,最终精神崩溃,选择还俗,向女儿索要赡养费时,却遭到了女儿的拒绝!双方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据悉,男子谢某原系某公司的员工。2010年2月,时年39岁的谢某因工作压力大,选择停薪留职前往山中修佛。转眼4年过去了,谢某打算正式开始修行,向公司办理了正式的离职手续,并与不理解自己的妻子离婚。虽然谢某心意已决,但是心中也有愧,在与妻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原本应该分得的一套价值约225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全部赠与给17岁的女儿小谢,作为小谢的抚养费和对小谢的补偿。另外拿出15万元,作为给与妻子的补偿。随后,孑然一身、断了红尘的谢某便带着仅剩的50万元现金,正式开始修行。可令谢某万万没想到的是,修行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因寺庙包食宿,但并无收入,修行的10年间,辗转多地,谢某所携带的50万元消耗殆尽,最终被迫四处流浪、在山洞中修行,以致精神崩溃。随后,谢某无奈之下选择还俗。自觉已经老迈,又无劳动能力和工作技术,无法赚钱生活困难,无奈向已经成年且已经有了正式工作的女儿小谢求助,哪成想遭到了小谢的拒绝。想到自己辛辛苦苦把女儿养大,修行前更是将上百万元巨额财产赠与给女儿,如今自己老了,没有了能力了,女儿却对自己不管不顾。谢某一气之下将小谢告上法庭,要求小谢一次性支付给自己20万元赡养费。法庭上,谢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同时还表示2024年11月7日从父母和姐姐处获得了64万元,后用于投资股票,截至目前市值还剩55万元左右。目前,自己在广州租房生活,房租1500元/月,生活支出大概2000元/月,并无工作和收入,现有存款能基本覆盖每月的生活开支,并无重大疾病和重大开销。面对谢某的控诉,小谢仍拒绝支付赡养费,辩称,第一、自己作为谢某的女儿,谢某抚养自己是应该的,与自己母亲离婚时处理的财产分割等事项与本案无关。第二、赡养费支付的前提条件是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谢某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仅是因为其所谓的需要修行,所以未再继续工作,也不符合支付赡养费的法定的条件。第三、自己从2021年才开始工作,目前在上海的工作也仅能维持基本生活,税前工资约1万左右,去掉房租、生活费、衣食住行后其实所剩无几,也不具备一次性支付20万元的能力。第四、考虑到谢某系自己的父亲,自己虽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谢某要求的赡养费,但愿意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每月给谢某一点生活补贴。法院该怎么判呢?《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可见,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9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仅包括物质也包括精神方面,而且是无条件的!不过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要求子女履行,但是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包括第一、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第二、子女须具有负担能力;第三、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向子女提出给付赡养费的请求,也不是所有子女都负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具体到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谢某辞职前20年的工作经历和辞职后的收入来源来看,谢某目前并不缺乏劳动能力。谢某并无重大疾病和大额开支的情况下,主张离婚时分得的存款已花完也不符合生活常理。另结合谢某的生活现状,谢某的存款状况尚能够满足其日常生活所需开支,谢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自身如今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综上,认为谢某不存在确实需要接受赡养的实际需求,最终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请。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站乘坐扶梯,扶梯上行,前面一女子没有站稳,突然向后倒去,男子怕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站乘坐扶梯,扶梯上行,前面一女子没有站稳,突然向后倒去,男子怕

上海,一男子在地铁站乘坐扶梯,扶梯上行,前面一女子没有站稳,突然向后倒去,男子怕她摔倒,伸手扶她,因为用力,一只脚往后退了一步,谁知后面几位乘客受到连累,连续摔倒多人,一人摔伤,肋骨胸骨骨折,受伤严重,伤者将女子男子和地铁告到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她医疗费等一切损失50000元,法院的判决令人称赞!2025年8月8日,据半岛晨报报道,一女子坐扶梯往后倒去,后面男子做好事将她扶住,谁知脚下往后退了一步,致使后面乘客摔倒骨折。2024年3月,上海某地铁站里,人头攒动,乘客们来来往往,川流不息。地铁里有本地上海人,也有外地人,有上班族,也有学生,也有妇女和老人。刘先生刚好在这一站乘坐地铁,他一步踏上上行的扶梯,前面站满了同行的乘客,后面的乘客依次跟了上来。刘先生的前面,站着女子冯某,电梯正在缓缓上行,行驶途中,冯某不知为何,脚下不稳,身体突然向后倒去。刘先生站在冯某后面,猝不及防,冯某倒向自己站立的方向,他不假思索,立刻伸手将冯某扶住。其实,如果他不扶,侧身避开,冯某倒下,也伤及不了他。可冯某认为,此处不是平地,如果摔倒,是从高处摔到低处,势必会被摔伤碰伤,还会殃及后面的乘客。他的想法没有问题,做法也没有问题,他扶住了冯某,避免冯某因摔倒受到更大的伤害。可是,因为他从下往上扶人,需要用力,他胳膊用力,腿部需要使劲,为了保持平衡,不由得往后退了一步。冯某后面,站着女子丁某和其他几位乘客,冯某脚下往后一撤,丁某和几位乘客受力,成了连锁反应,他们接连摔倒在地。扶梯还在不断上行,乘客们瞬间乱成一片,地铁工作人员发现问题,急忙上前停住电梯。摔倒的乘客纷纷站起,唯独丁某受伤不轻,她歪在一旁,痛苦万分,工作人员紧急处理,及时将她被送往了医院。经过诊断,丁某肋骨骨折,胸骨骨折,万万没有想到,伤势如此严重。丁某治疗期间,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受苦受痛,躺在病床,不能行动。她平白无故,遭此一劫,思前想后,气不打一处来。丁某认为,是女子冯某乘坐自动扶梯时没有遵守乘梯规范,这才导致她身体失去平衡,往后昂倒。这就导致她身后的刘先生为了扶她,脚下用力,往后撤了一步,又碰到了后面的自己,致使自己脚下失去重心摔倒。这才导致,自己肋骨胸骨骨折,受伤严重,全拜冯某不遵守规范乘坐扶梯所致。再者,她还认为,事故发生在地铁站内的扶梯上,发生事故时,没有一名工作在跟前,也没有及时介入,因此,地铁公司也应该对自己的摔伤承担责任。丁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某,刘先生以及地铁三方被告赔偿自己的的医药费等各类费用50000元。法院调取了监控,还原出事时的现场实际情况。视频里显示,冯某搭乘地铁自动扶梯时,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没有站稳,突然向后倒了下去。刘先生站在冯某身后,立刻出手将她扶住。可是,这一扶虽然冯某没有摔倒,却使后面三位乘客相继摔倒。因此,冯某往后倾倒,和丁某摔伤存在因果关系,冯某应该对丁某的摔倒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视频里显示,丁某在乘坐电梯时,自己没有扶紧扶梯的扶手,因此,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应变,对自己的摔伤也有一定责任。而刘先生在冯某往后倒时,出手相救,是救人行为,见义勇为,应当奖励才对。地铁举证,扶梯在事件发生时并没有出现故障,工作人员也在案发时及时赶到了事发现场,并及时处理。因此,地铁对此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冯某因自身未站稳向后倾倒,直接引发后续连锁摔倒事件致丁某受伤。法院认定,冯某的行为与丁某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且冯某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认为,冯某应对丁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刘先生在冯某向后倾倒时主动扶助,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虽然其扶助动作导致自身后退并引发后续乘客摔倒,但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应该得到褒奖。因此,刘先生无需对丁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查明扶梯无故障,且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处理,因此,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丁某主张地铁公司担责缺乏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冯某对丁某的摔伤损失承担70%责任,丁某自身承担30%。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学法律知识。
上海,一男子辞掉工作,和妻子离婚,然后出家修行,把225万的房子和50万的现金,

上海,一男子辞掉工作,和妻子离婚,然后出家修行,把225万的房子和50万的现金,

上海,一男子辞掉工作,和妻子离婚,然后出家修行,把225万的房子和50万的现金,一并给了17岁的女儿,他四处流浪,辗转各个寺庙,钱花完了,住进了山洞,男子情绪崩溃,他又回家还俗,先问父母姐姐要了64万元,炒股亏掉9万,又找女儿要钱,说自己丧失劳动能力,要女儿赡养他,女儿拒绝:你才54岁,哪里老了?男子告到法院,要求女儿给他20万元,法院的判决令男子意想不到!2025年8月9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男子受不了工作的苦,抛妻弃女出家修行,十年后钱花完了,回家要女儿赡养,被女儿拒绝。老谢出家10年,可是如今,他后悔了,这10年的修行生活,和他起初的想象压根就不一样。他以为出家人闲云散鹤,游历四方,吃百家饭,有人供养。可是当他辗转各个寺庙,以为寺庙清净,殊不知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寺庙里也要干活,还没工资,他花完了身上盘缠,举步艰难。到了最后,钱花完了,他住进了山洞,就连吃饭都成了问题,他转念一想,决定还俗。原来,2014年,老谢受不了上班的压力,他要辞职,妻子不让。老谢不顾妻子阻挡,立刻和妻子协议离婚,他把自己应得的一套价值225万的房子和50万存款,全部留给了17岁的女儿。然后,他又补偿给妻子15万元,身上只带了少许的钱,他把工作一辞,头也不回,跑到山上出家修行。他原以为出家之后,过得是神仙日子,每日晨钟暮鼓,云雾缭绕,生活简单,再不用吃苦。殊不知出家人也要吃饭,要种地种菜,要劈柴干活,并不是每天坐在那里谈经论道。寺庙里有寺庙里的规矩,清规戒律,要求更高。他不愿受苦,也不愿意接受约束,他大失所望,四处流浪,换了一家又一家的寺庙。到了最后,钱花完了,他没了办法,独自跑到山上,找了个山洞,住在里里面修行。可风餐露宿,没有温饱,风霜如剑,斩断了他最后一丝念想,他饥肠辘辘,没有饭吃,衣不遮体,连件御寒的衣服都没有。他情绪崩溃,决定脱下僧袍,回归尘世。他先回到父母家里,父母和姐姐对他十分心疼,看他没了工作,没有饭吃,父母和姐姐立刻给了他64万。可是他还是不愿意工作,拿着64万去炒股,希望一夜暴富,结果亏损了9万,手里只剩下了55万。女儿小谢已经工作,老谢又找女儿要钱,女儿瞅了他一眼,不予理会,老谢不依不饶,我是你爹,你对我有赡养义务。小谢指责他这个父亲,不负责任,说走就走,没有半分父女情分。说起了上班,谁不上班?谁没有压力?谁都在为了生活,辛苦工作。你有家有女,你说走就走,难道压力大就是不负责任的借口?你一走10年,对我不闻不问,现在回来问我要钱?你才54岁,还没有到退休的年纪,你身强力壮,明明还能工作,非要躺平,要家人养活?小谢又说,我才参加工作,收入不高,养活自己都不容易,你有你爹妈给你钱花,我没钱给你,你也别问我要。随后,小谢再不理他,他找前妻,更是碰一头灰,前妻和女儿都有了自己的生活。老谢越想越气,简直是岂有此理,女儿不给他钱,让他伤心至极。他当初走时,把大部分财产都给了女儿,没有想到,女儿这样冷漠,对他根本不闻不问。于是老谢告到法院,要求女儿给他20万元赡养费他提出的理由是,他和前妻女儿关系较差,无法保持正常联系,所以才把小谢告到法院,要求小谢给他20万赡养费。小谢拒绝,她认为老谢54岁,是因为继续修行才不愿出去工作,并未丧失了劳动能力。自己才从学校毕业,刚参加工作,收入很少,也没有积蓄,无法支付20万元赡养费。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谢虽年满54岁,但未达到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标准。法院查明,老谢有55万元存款,且曾有20年工作经历,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法定赡养费给付条件。因此,老谢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老谢在女儿17岁时离婚并出家,未继续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主张减轻或免除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谢主张自己丧失劳动能力,但法院认定,老谢有55万元存款且具备工作能力。因此,法院驳回了老谢的诉求,女儿无需承担赡养费。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关注@王哥说法,学法律知识。
太可悲了!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出发前给了1

太可悲了!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出发前给了1

太可悲了!上海一男子由于工作压力太大,遂产生了辞职去深山修行的想法,出发前给了17岁女儿275万,作为她以后的抚养费,此外又给了前妻15万,作为对妻子补偿,从2014年开始,他便一个人到全国各处游历修行了10年。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老谢被工作压得喘不过气,做了一个旁人难以理解的决定:辞职、远走、上山修行。在他看来,这是去追寻青灯古佛的宁静,是从世俗烦恼中解脱。可在他妻子和17岁的女儿小谢眼里,这就是一种逃避,是把家庭重担全然抛弃的自私行为。劝说无果后,这个家也散了,妻子心灰意冷地提出离婚。办离婚时,老谢似乎也知道自己理亏。他将名下一套当时价值225万的房产,外加50万现金,全部留给了女儿小谢。此外,他还给了前妻15万补偿。做完这一切,老谢带着剩下的50多万,毅然决然地踏上了他向往的修行之路。谁知,修行之路远比他想象的要崎岖。接下来的十年,成了老谢从幻想跌入谷底的幻灭之旅。他以为的无忧无虑,实际上是颠沛流离。在宁波出家时,每月尚有2000元收入;可到了山西大同,却是分文未得。钱花完了,他只能栖身山洞,精神状态也越来越差。在他缺席的十年里,女儿小谢独自走过青春期,完成学业,2021年大学毕业后踏入社会。她和所有刚工作的年轻人一样,收入微薄,付完房租和日常开销后所剩无几。直到2023年6月,实在撑不下去的老谢选择了还俗,回到了阔别十年的广州。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每月3500元的房租和开销让他捉襟见肘。万般无奈下,他想起了女儿,希望能得到每月1000元的生活费。可这样的请求,女儿并没有给出答复。一年半的时间,他没有得到女儿的任何回应。在此期间,老谢也想过赚钱翻身,于是他从父母和姐姐那借来64万元,孤注一掷地投进了股市,想靠投资翻身。结果不仅没赚到钱,反而亏了9万,账户里还剩下55万左右的股票。和女儿无法沟通,老谢索性撕破了脸。2024年,他直接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支付20万赡养费,并声称“只要这20万,以后其他的都不要了”。法庭上,女儿小谢终于说出了自己的苦衷。她认为,十年前父亲给的财产,本就是他应尽的抚养义务,跟今天的赡养是两码事。更何况,父亲老谢才54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不工作是主观选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而且父亲名下还有55万元的股票资产,经济状况比自己好得多。她自己刚工作没多久,收入微薄,根本拿不出20万。法院最终采纳了女儿的观点。《民法典》规定,子女付赡养费的前提是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老谢显然两者都不满足。同时,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是60周岁以上,54岁的老谢也还没到那个年纪。最终,法院驳回了老谢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他自己承担80元的案件受理费。老谢在法律上输了,这件事在网上迅速传播。有人说女儿太绝情,毕竟父亲当年给了她几百万。也有人说,十年的情感空白,不是钱能填平的,当亲情被贴上价格,无论结果如何,恐怕都没有真正的赢家。对此,你觉得呢?信源:潇湘晨报《上海一男子带50万上山修行,十年后还俗向女儿索要20万赡养费,法院判决》
上海,男子下班回家,被工作压力,折磨得心力憔悴,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妻子不理解,

上海,男子下班回家,被工作压力,折磨得心力憔悴,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妻子不理解,

上海,男子下班回家,被工作压力,折磨得心力憔悴,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妻子不理解,就与他离了婚,他亏欠女儿,就给了女儿225万的房产,还给了50万存款,可他修行10年,四处流浪,终于被迫在山洞修行,他精神又崩溃了,他决定还俗,但他要女儿给20万赡养费,女儿没给。他就起诉女儿,法院的判决却让他意外了。8月9号海报新闻报道,老谢下班回家,又是垂头丧脸,整个人烦躁得不行了,他不想吃饭,睡觉也翻来覆去睡不着,头发也越掉越多了。他的脑海里总是浮现着工作的场景,他一想起工作,就特别的焦虑,总担心自己做不好,自己又不想做,他真的被工作压力折磨得身心疲惫。这工作不能再做下去了,老谢看着自己被工作压力折磨得整日心力憔悴,他再也不想工作下去了。这工作甚至让他觉得生活都没有意思,回到家就像牢笼一般,让他感觉不到生存的意义,他要拯救自己,他犹豫之下,终于辞职了。但妻子却不理解他,那份工作那么好,收入那么高,她丈夫说辞职就辞职,这是多么可惜的一件事情。为了这件事,妻子和他大吵一架,觉得他没有责任心,不为家庭考虑,不为女儿的前途考虑。老谢看着同床共枕的妻子丝毫不理解他,于是他就动了上山修行的念头,妻子一看老谢无心工作,还有荒唐的想法,马上就跟他协议离了婚,分割了财产。离了婚之后,老谢马上安排女儿的生活,因为女儿才17岁,还需要读书,他就将一套价值225万的房产给了女儿,还把50万的存款也给了女儿,同时他也感觉自己对不起妻子,又补偿了15万给妻子。安排好妻子和女儿,他便义无反顾地离开了家,就去修行了。但上山修行的日子并不好过,他在10年期间,就辗转了多地,到处流浪,这些年的修行,依然没有让他感到内心平静,甚至他被迫进了山洞修行。这并不是他想象中的修行生活,这种生活依然让他感到窒息,感到崩溃,10年了,他也过够了这种修行的生活,他决定还俗。离家10年,老谢归来,他身上的存款早已经花没了,回家的他,无法开展新生活。于是他找到女儿小谢,还找了母亲以及姐姐,让他们给了64万,本来这一笔钱可以让老谢开展新的生活。偏偏老谢迷上了炒股,亏了9万元,老谢一看钱少了,生活可能会陷入困难中。于是他就想着找女儿继续要钱,毕竟10年前,他给了女儿将近275万,让女儿再给20万,这也不过分。可是老谢在这10年间没有陪伴女儿,女儿和他的关系非常糟糕,她一看父亲回来就炒股,根本不愿意给钱。老谢害怕以后的生活比修行还辛苦,于是就起诉女儿,要求她给20万的赡养费。他心中始终觉得自己没有亏待女儿,当时他离开的时候,女儿都已经17岁了,他留了275万给女儿,他也算是尽了父亲的责任了。现在他回来,生活困难,他让女儿给20万,他觉得不过分。那么老谢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首先,老谢离家的时候女儿才17岁未成年,他对女儿还有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他当时留了价值225万的房产给女儿,并且给了50万存款,他也算是履行了自己的抚养义务。其次,女儿已经27岁了,她对父亲是有赡养义务的。《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关键是老谢回来,他年龄并不是很老,又有20年的工作经验,并且还有几十万的生活费,生活并不困难,他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要女儿支付赡养费,实在是说不过去。因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谢的诉求并不符合丧失能力的标准,因此驳回了老谢的诉讼请求。那么你对老谢的做法有何看法呢?#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上海,男子执意要出家修行,还因此闹的妻离子散。他带着50万修行十年后,因生活窘迫

上海,男子执意要出家修行,还因此闹的妻离子散。他带着50万修行十年后,因生活窘迫

上海,男子执意要出家修行,还因此闹的妻离子散。他带着50万修行十年后,因生活窘迫被迫还俗。还俗后,他找父母和姐姐要了64万,还找女儿索要20万抚养费。女儿:我的工资除了生活外,所剩无几,父亲才54岁,并未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条件也不错,要的哪门子赡养费?男子把女儿告上法庭后,法院这样判!8月9日,据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男子还俗后,把女儿告上法院,要求支付20万赡养费。2014年6月,老谢因工作压力太大,干脆辞了职,跑到外地上山修行去了。在妻子和女儿看来,老谢这就是故意逃避,是一种懦弱的表现,两人劝说无果后,妻子觉得这日子过不下去了,果断提出了离婚。离婚时,老谢把一套市值约225万元的房产和50万元现金都给了当时才17岁的女儿小谢,算是给女儿的抚养费,也是弥补他内心的亏欠。另外,老谢还给了前妻15万元作为补偿。办完这些手续,老谢带着剩余的50多万财产,上山开始了修行生活。老谢以为只要修行就能没有烦恼,青灯古佛,无欲无求,再也不用为生活操心。万万没想到,这之后的十年时间里,老谢终于尝到了修行的苦,并不是他想象中的那样。这十年,他辗转多地,四处流浪,日子过得远不如从前。虽说修行的地方包食宿,但收入少得可怜。先在宁波出家那半年,每月还能有2000元收入,随后到山西大同出家三个月,一分钱都没拿到。等积蓄快花光的时候,老谢没办法,只能在山洞里修行。长时间这样,他的精神状态越来越差,最后实在扛不住,只能选择了还俗。2023年6月,还俗后的老谢生活过得十分窘迫,每月开销不小,可一点收入都没有。他实在没办法,就向女儿小谢开口,希望她每个月能给自己1000元的赡养费。可小谢呢,在之后一年半的时间里,对这个狠心的父亲不闻不问,压根儿没把这回事放在心上。老谢没办法,只能从父母和姐姐那里要了64万元。他还把这些钱都投进了股市,想着能赚点钱改善生活。可谁知,将近两年时间,他不但没赚到钱,还亏了9万元,投入的64万股票,市值只剩55万元左右。2024年11月3日,老谢舍不得取出股票的钱,但迫于生活无奈,他又给女儿小谢发了消息,要求她一次性支付20万元赡养费。等了好久,老谢都没得到女儿满意的回复。老谢一咬牙,向法院起诉了小谢,还说自己只要这20万,以后除了这20万,其他的赡养费都不要了。法院了解到,老谢如今没有工作,也没有任何收入,现在在广州租房居住,每个月都开销大概3500元。老谢也知道他和前妻、女儿关系差得很,平时根本没法联系,只能让女儿一次性给20万赡养费,买断这份父女关系。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法庭上,小谢也有她的苦衷。她觉得父母离婚时财产分割那些事儿,和现在赡养费的事儿没关系,那都是老谢自己该尽的抚养义务。更为重要的是,老谢才54岁,又没丧失劳动能力,就是因为要去修行才不工作,这不符合索要赡养费的条件。再说了,她2021年才毕业参加工作,现在没有什么积蓄,工资也少的可怜,每个月去掉房租、生活费这些,根本剩不下多少钱,她实在拿不出20万一次性给老谢。老谢自己有55万多股票,经济条件比她好很多,有工作能力却不去工作,凭什么要她赡养?她也是无能为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院认定老谢未丧失劳动能力,且有55万元存款可维持生活,因此不满足“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法定条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虽然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但必须以“老年人需要赡养”为前提。本案中,老谢未满60周岁,还不属于老年人,且法院认为其仍具备劳动能力和经济储备,不符合“需要赡养”的情形。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谢辞职前工作了二十年,还俗后也有积蓄,而且并不缺乏劳动能力。老谢没有重大疾病,也没有大额开支,55万元股票足够他日常生活开销,生活并不困难。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老谢的全部诉求,还要求他承担80元的案件受理费。关注@蜜蜂说法,多学法律少吃亏。
上海,男子下班回家,被工作压力,折磨得心力憔悴,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妻子不理解,

上海,男子下班回家,被工作压力,折磨得心力憔悴,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妻子不理解,

上海,男子下班回家,被工作压力,折磨得心力憔悴,他决定辞职上山修行,妻子不理解,就与他离了婚,他亏欠女儿,就给了女儿225万的房产,还给了50万存款,可他修行10年,四处流浪,终于被迫在山洞修行,他精神又崩溃了,他决定还俗,但他要女儿给20万赡养费,女儿没给。他就起诉女儿,法院的判决却让他意外了。8月9号海报新闻报道,老谢下班回家,又是垂头丧脸,整个人烦躁得不行了,他不想吃饭,睡觉也翻来覆去睡不着,头发也越掉越多了。他的脑海里总是浮现着工作的场景,他一想起工作,就特别的焦虑,总担心自己做不好,自己又不想做,他真的被工作压力折磨得身心疲惫。这工作不能再做下去了,老谢看着自己被工作压力折磨得整日心力憔悴,他再也不想工作下去了。这工作甚至让他觉得生活都没有意思,回到家就像牢笼一般,让他感觉不到生存的意义,他要拯救自己,他犹豫之下,终于辞职了。但妻子却不理解他,那份工作那么好,收入那么高,她丈夫说辞职就辞职,这是多么可惜的一件事情。为了这件事,妻子和他大吵一架,觉得他没有责任心,不为家庭考虑,不为女儿的前途考虑。老谢看着同床共枕的妻子丝毫不理解他,于是他就动了上山修行的念头,妻子一看老谢无心工作,还有荒唐的想法,马上就跟他协议离了婚,分割了财产。离了婚之后,老谢马上安排女儿的生活,因为女儿才17岁,还需要读书,他就将一套价值225万的房产给了女儿,还把50万的存款也给了女儿,同时他也感觉自己对不起妻子,又补偿了15万给妻子。安排好妻子和女儿,他便义无反顾地离开了家,就去修行了。但上山修行的日子并不好过,他在10年期间,就辗转了多地,到处流浪,这些年的修行,依然没有让他感到内心平静,甚至他被迫进了山洞修行。这并不是他想象中的修行生活,这种生活依然让他感到窒息,感到崩溃,10年了,他也过够了这种修行的生活,他决定还俗。离家10年,老谢归来,他身上的存款早已经花没了,回家的他,无法开展新生活。于是他找到女儿小谢,还找了母亲以及姐姐,让他们给了64万,本来这一笔钱可以让老谢开展新的生活。偏偏老谢迷上了炒股,亏了9万元,老谢一看钱少了,生活可能会陷入困难中。于是他就想着找女儿继续要钱,毕竟10年前,他给了女儿将近275万,让女儿再给20万,这也不过分。可是老谢在这10年间没有陪伴女儿,女儿和他的关系非常糟糕,她一看父亲回来就炒股,根本不愿意给钱。老谢害怕以后的生活比修行还辛苦,于是就起诉女儿,要求她给20万的赡养费。他心中始终觉得自己没有亏待女儿,当时他离开的时候,女儿都已经17岁了,他留了275万给女儿,他也算是尽了父亲的责任了。现在他回来,生活困难,他让女儿给20万,他觉得不过分。那么老谢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首先,老谢离家的时候女儿才17岁未成年,他对女儿还有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他当时留了价值225万的房产给女儿,并且给了50万存款,他也算是履行了自己的抚养义务。其次,女儿已经27岁了,她对父亲是有赡养义务的。《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关键是老谢回来,他年龄并不是很老,又有20年的工作经验,并且还有几十万的生活费,生活并不困难,他也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要女儿支付赡养费,实在是说不过去。因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谢的诉求并不符合丧失能力的标准,因此驳回了老谢的诉讼请求。那么你对老谢的做法有何看法呢?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

大千世界真的是无奇不有,本来女儿对母亲就有赡养义务,何况母亲还捧着490万求着她来自己身边照顾。一开始女儿也同意,但是后面因为房租的事情,女儿又不干了。省了小钱,丢了大钱,最后法院判决女儿必须返还480万元给老人。据红星新闻8月7日报道称,最近,一对母女俩因为赡养的问题,闹上了法庭。事情是这样的,女儿吕某,在广州工作。而母亲靳某则一个人在北京,自己年纪也大了,但是女儿又不在身边,心里感觉空落落的。这一天,母亲靳某突发奇想,打电话给女儿说,要么你就从广州回来吧,把工作给辞掉,我可以给你“开工资”,只要你照顾我,我就给你钱。母亲靳某提出了490万元“工资”的诱惑,当时权衡一番之后,女儿感觉还不错,可以考虑。于是,就把广州的工作给辞掉了。因为考虑到女儿辞掉工作,手里确实没有收入了,靳某真的就拿出了真金白银,整整490万元给到自己女儿手里。当然,他们之间也作了约定,就是女儿拿到这笔钱之后,就需要按照约定,承担母亲所有的养老费用、履行好赡养的义务。对于此,吕某没有任何的异议,一口就答应下来,双方也就签订了赡养的协议。但是,母女俩还没有住多久,双方就闹了矛盾。是什么原因闹意见的呢?原来,靳某的这个490万元钱,是卖房子所得。房子卖掉了,自然也就没有地方可以住了,于是,母女俩就租了一套房子居住。这下该交房租了,按照约定,以后的费用都是归女儿吕某来支撑。但是女儿却耍赖了,说不想支付房租,应该自己母亲来支付。这下可恼火了老母亲了,当初都说好了,钱也全部给你了,后期费用都该你来承担,现在你却反悔了,拿着490万的大钱,这一点房租你却不肯出一点?对此,母亲靳某就把自己的女儿给告上了法庭。这事情一闹,如果上了法律,肯定就是女儿吃亏。因为首先双方都是有协议在的,双方都签了字,这个是不可以抵赖的;其次,作为女儿,你本身也就是具备赡养老人的责任与义务的,这是法律规定,也是逃脱不了的。所以,最后法院也宣判了结果,结果也是可想而知。首先,吕某必须返还480万元钱给到母亲;其次,作为女儿,你还必须要承担赡养自己母亲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拒绝赡养,则涉及违法。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一走了之,对老人不闻不问,她会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后面女儿要是拒绝赡养自己的母亲,一走了之、不闻不问,很明显,这又触犯法律了,等待她的,肯定是法律的对等惩罚。根据《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经济供养包括,需要承担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基本开支;生活照料包括,对父母需要提供日常的护理安排;精神慰藉包括,需要定期探望、陪伴父母。如果拒绝赡养父母,法院会根据当地水平,判决子女来完成生活支付,法院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情节严重者,可能丧失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另外,子女还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涉嫌遗弃罪,最高会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所以,在这场官司结束之后,吕某还不可以记恨自己的母亲,还需要依法对自己母亲靳某进行照顾,因为自己作为成年子女,对母亲是有赡养权的。如果后面不提供经济抚养,不经常来照顾生活,或者不经常来探望自己的母亲,这些都是违法的。一切都是有法可循,否则只能面对法律的惩罚。也有网友提出自己的担心,这位女儿跟自己的母亲这么计较,万一后面不回来,直接抛弃自己的母亲呢?这个上面也有法律分析了,如果后面遗弃自己的母亲,甚至可能有触犯刑法的可能,这叫做遗弃罪,不仅不能继承自己母亲的遗产,甚至还会面临有期徒刑。事已至此,作为女儿,还是好好恪守自己的职责和本分,养儿防老,让自己的母亲老有所依。母亲这样做,还是内心缺乏安全感,以为金钱才能锁住自己的女儿。正是如此,作为子女更加需要多多陪伴自己的父母,让彼此的心靠的更近一些,感情才能更加长久一些,老人也才能拥有幸福的晚年。您怎么认为呢?
“漂亮的判决!”上海,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突然向后

“漂亮的判决!”上海,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突然向后

“漂亮的判决!”上海,一男子雨天乘地铁站扶梯,不料前面的女乘客脚下一滑,突然向后倒去,男子及时扶住她,借力后撤了一步,结果导致身后一女子和几个乘客接连摔倒,女子摔成骨折后气不过,把好心扶人的男子和脚滑的女乘客,以及地铁公司全部告上法庭,索赔5万多,法院最终判决让众人拍手叫好。8月8号,半岛晨报报道,那天下雨,冯女士像往常一样,乘着地铁站的自动扶梯上楼。可能是鞋底打滑,她一个没站稳,整个人猛地向后倒去。站在他身后的刘先生眼疾手快,一把扶住冯某的胳膊,想把她稳住。可扶梯上空间狭窄,刘先生被冯女士的重量一带,下意识往后退了一步。这一步,踩在了正站在刘先生身后的丁某脚上。丁某没抓稳扶手,一个踉跄往前扑,连带着后面2位乘客也摔成了一团。等大家爬起来,丁某已经摔得直不起腰,整个人倒在地上喊疼。丁某被送到医院后,被查出肋骨以及胸骨骨折,需要休息一阵子,医药费加上误工费,得花不少钱。丁某越想越不甘心,要不是冯女士没站稳,刘先生往后退,她也不会摔成这样。地铁公司也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负连带责任,这三方都得赔!于是,丁某一纸诉状把冯女士、刘先生和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5万多。冯女士接到传票时,相当不服,说我当时就是脚滑了一下,根本没想到会连累别人。刘先生救我,我感谢他还来不及,怎么反而成了被告?刘先生更委屈,说我那是见义勇为啊!我要是不扶冯女士,她再摔下来,后面的人也得遭殃,不得比现在这个情况严重多了?我怎么就成了责任方了?那么,从法律角度,该怎么看待这场纠纷?刘先生应该负责吗?《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刘先生为救助向后倾倒的冯女士,本能后撤导致丁某摔倒。法院审理后认定刘先生的施救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符合《民法典》第184条的要件。该条款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救助人免于因合理救助行为陷入法律纠纷。具体到本案,刘先生的救助是对突发危险的自然反应,目的是防止冯女士直接摔伤,具有道德正当性。刘先生后退一步是紧急情况下的本能动作,未故意扩大伤害,符合“必要限度”要求。丁某的摔倒虽是刘先生后撤引发,但与刘先生的救助行为无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关联,而是多方行为叠加的结果。《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丁某受伤的责任划分涉及“过错相抵”规则,法院通过以下维度适用该条款。首先,冯女士未站稳扶好导致连锁反应,构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冯女士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丁某乘坐自动扶梯时未紧握扶手,降低了自身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法院认为其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符合《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的“被侵权人过错减轻责任”情形。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事故的关键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冯女士作为直接引发事故的人,确实存在过错。她没站稳扶好,导致后续连锁反应,得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的行为属于“紧急救助”,是见义勇为,法律上应当鼓励。他救人时后退一步是本能反应,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该赔。而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扶梯没故障,事后也及时处理,不能因为“结果不好”就强行让它担责。同时法院指出,丁某自己也有责任。他乘扶梯时没抓稳扶手,遇到突发情况没及时应变,属于“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可以减轻冯女士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冯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丁某自己承担30%。5万多的赔偿总额,经依法核算后确认3万余元,冯某需赔2万余元。这个判决既惩罚了冯某的疏忽行为,也警示乘客需注意公共场所的自我保护义务。有人说,这样的法官才是好法官,懂法理知人情,不和稀泥,点赞!本身上自动扶梯就应该和前面行人有间隔,这是最基本意识。和路上行人一样,放松的前提是你的有必要的保护自身安全意识和身体力行能力。我从来跟随他人上自动扶梯都是地面隔两个踏板,这也与隐私和避讳相宜。助人者免责,这是几年来最正确的一次判决,这个法官是正常的法官。这起扶梯连锁摔倒事件,折射出公共场所安全责任与道德行为的复杂交织。法院判决既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明确保护,也就是刘某紧急救助冯某虽引发后续意外,但因无主观过错而免责,彰显了鼓励善意救助的立法导向。也通过“过错相抵”原则合理分配责任,冯某因自身失衡负主责,丁某未抓稳扶手自担部分损失,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