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昌都,某狭窄的道路上,一大巴司机,竟不耐烦排队,公然逆行抢道,恰好怼上了正在通行的军车。执勤武警立即下车,亮明身份要求他倒车退让。谁知司机不仅不听,竟像斗牛般红了眼,他一脚油门,几吨重的大巴车头猛地顶向拦在车前的武警,被顶得连连后退。后来,有几位武警火速增援,厉声警告,僵持之下,司机才终于熄火,接受处罚后恢复道路通行。据温州都市报8月11日报道,2025年8月5日,某双向车道上,来往车辆不停息,因有较多大车通行,道路显得有些狭窄,造成局部有些拥堵。不过,基本上所有车辆均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在唯一可通行的右侧车道上依次排队缓慢通行,避免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突然,一辆旅游大巴车司机张勇在后面等的有些不耐烦了,可能以前常做这种事,踩着油门从旁边道开始超车,完全不顾对象车辆通行,导致对象车辆停下等待。正值此时,一列执行训练任务的军用大卡车正有序通过该路段,张勇驾驶的大巴不仅未退回,反而加速与领头的军车并行,将狭窄的道路几乎完全堵死。武警战士李卫国(化名)立即下车,向张勇敬礼后清晰表明身份,并告知司机张勇其行为已经违法了交通规则,严重阻塞交通并影响军车通行,要求其立即倒车返回正确车道。然而,张勇对警告置若罔闻,非但拒绝倒车,竟在情绪激动下突然踩下油门,大巴车头猛地向前一顶,将仍站在车头前方劝阻的李卫国逼得踉跄后退数步,险象环生。危急关头,军车上又下来几个同事,协助劝阻。在多方压力下,张勇最终熄火停车,军车车队得以优先安全通过,滞留的社会车辆随后也有序通行。张勇在接受完处罚后,驾驶着大巴车最后灰溜溜离开。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1、大巴司机张勇占用旁边车道逆行超车已经违反交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张勇为图一时之快,在通行道路上公然逆向行驶,无视对向车辆通行,事实清楚,其行为不仅直接违反了该强制性规定,更是造成后续一系列冲突与险情的根源。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张勇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行政处罚。2、大巴司机张勇无视军车优先通行规则,公然逆行顶撞军警,或涉嫌妨害公务罪、袭警罪或治安违法。《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卫国身着武警制服,在拥堵的道路劝阻张勇的违法行为、疏导交通、保障军车优先通行,这毫无疑问属于依法执行公务。张勇在明知李卫国身份及正在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因不满被要求倒车,竟故意驾车向前顶撞,将李卫国逼退,这一行为已远超一般交通违法的范畴。张勇的顶撞行为不仅直接中断了李卫国正在进行的交通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还可能危及李卫国人身安全。而机动车本身即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具,驾驶数吨重的机动车故意顶撞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即使未造成物理性身体伤害,足以被认定为“暴力方法”。而其冲撞行为对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紧迫的威胁。所以,张勇的行为同时涉嫌袭警罪及妨碍公务罪,可以择一重处。即便张勇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行为也属于治安违法,依法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可见,张勇的行为存在多项治安违法,不仅妨碍执行职务行为,还阻碍军车优先通行权利,依法可以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且被妨碍对象是武警,属于人民警察,对张勇依法可以从重处罚。3、本案警示我们,“路怒”是行车大忌,在封闭、高压的驾驶环境中,保持冷静克制,理性对待纠纷,是避免小事酿大祸的关键。对此,大家怎么看?